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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全媒体记者 宋敏

  殡葬是关系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问题。7月14日,记者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该委近日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将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与深化殡葬基础服务“一口价”模式改革相结合,围绕殡葬服务全流程收费管理、政府定价行为规范、收费行为协同监管等方面推出一系列举措,着力构建覆盖全流程、突出公益属性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体系。“此次新政的核心就是,让群众在办理‘身后事’时花明白钱、办明白事。”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

  清单管理:哪些该收、哪些不该收,一目了然

  《通知》明确,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实行分级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

  省级确定的殡葬服务基础项目共7项,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以及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在此基础上,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下同)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需求合理确定非基础项目清单,满足群众多元化的殡仪服务需求。

  我省要求,各地建立本地全口径收费目录清单,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通过建立服务和收费“白名单”,清清楚楚告诉群众收哪些费用、对应的服务是什么、收费标准是多少,为殡葬服务收费划定边界。

  分类定价:基础项目有“标尺”,非基础服务有“参照”

  《通知》对不同类型的殡葬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殡仪服务方面,遗体接运、存放、告别、火化和骨灰寄存等5项基础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授权各地制定;非基础项目由各省辖市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

  安葬服务方面,各地对树葬等不保留骨灰,以及符合土葬规定的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生态安葬方式,按规定给予适当奖补。生态安葬费,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经营性公墓的相关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

  墓位使用周期明确上限。墓位、骨灰格位单次使用周期不得超过20年,使用周期届满,可以办理续用手续。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

  丧葬用品方面,对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经营丧葬用品,实行进销差价率管理。各地要按照“文明节俭、绿色环保”原则,采用集中采购方式比选确定优质平价产品,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保证中低价位丧葬用品供应充足,最大程度减少同类用品档次和价格差别,避免盲目攀比,推动移风易俗。

  价格透明:未公示不得收费,收费政策定期“体检”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

  比如,殡葬服务机构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定价形式、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具体内容等信息;销售丧葬用品的,还应公示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等级、材质等,鼓励同步公示采购价与销售价。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收费政策定期“体检”。《通知》提出完善价格监测和评估制度,各地要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销差价率等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通过自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及时调整优化收费政策。

  监管加码:多部门协同,严查违规收费

  《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明确定价原则,科学界定成本,规范工作程序。同时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厘清压实各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各部门协同监管,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新政明确,推动全面使用殡葬服务制式合同;殡葬服务机构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诱导、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捆绑服务等行为,将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我们将会同民政、财政、市场监管部门,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既尊重各地风俗习惯、满足群众合理需求,又避免服务机构通过巧立名目违规收费。”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同时做好支持保障,各地要严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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