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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 洲

  近年来,预付费合同在餐饮、培训、健身等行业应用广泛。这类合同中不少都有“超期余款不退”条款,容易引发纠纷。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

  2023年9月,王某在一家培训机构报名舞蹈课程,支付1700余元购买了相关课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开课15日内退学的可退还学生全部剩余费用;超过60日,不足半年期的,退还80%;超过半年期的,不予退费。”王某在报名时还被告知,学员需在微信群中报名参加课程,若报名人数不足3人,则当日课程取消。

  2024年4月,培训机构某老师在微信群中通知学员:“从下周开始,没有和我请假的,系统会正常划课时”。王某认为“消费者没有义务向培训机构请假”,与机构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该案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

  法院审理认为,“超过半年期的,不予退费”合同内容是某舞蹈培训机构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从协议实际履行的情况来看,开课需3人以上报名,否则当日课程取消,即并非王某个人意愿可决定开课与否,如长期不足3人报名课程,课程期限势必会顺延,可能超过协议约定时间。该条款排除了王某作为消费者要求退还费用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法院综合考虑课程单价和王某已上课程情况,判决该机构退还王某1200余元课程费用。

  办案法官王云介绍,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考虑该类合同的履行往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已经产生矛盾,继续履行反而可能加剧双方冲突,甚至造成更大的损害,此时不宜强制履行合同,因此法院对消费者解除合同的主张一般会予以支持。

  《 人民日报 》( 2025年05月20日 10 版)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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