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旅行社领队)协商,组织38人团队赴洛阳重渡沟2日游,合同总价1.1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元并备注“重渡沟定金”,后因其他事情取消了行程,要求被告退还定金。
原告认为因行程变动取消旅游,定金应退还。被告则认为支付款项明确为“定金”,并且自己已经预订了车辆、酒店、门票,原告单方违约,因此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B 法院审理
原、被告通过微信达成总价1.1万元的旅游服务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元定金,原、被告间的定金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本案中,旅游合同总价1.1万元,法定定金上限为2200元(1.1万元×20%),原告支付的5000元中超出2200元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2800元。
C 法官说法
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交付定金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定金的相关约定。同时,需留意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遭受损失。
D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刘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