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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身份证办理手机卡、银行卡

再出售给他人

轻轻松松就能“赚”到1200元

如果是缺钱的你

会心动吗

注意

这种“躺赚”方式

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这些银行卡会流入非法渠道

成为境外电信诈骗、赌博网站等

犯罪团伙用来洗钱的资金通道

案件回顾

2020年6月2日下午17时许,邓州市公安局陶营派出所民警韩大伦、苏智毅在辖区走访过程中接到一名群众报警:其儿子刘某于当天接到一个自称某金融客服中心的电话,称刘某在该软件上有校园网贷,需要在上面还款消除记录。

随后刘某急急忙忙的回到家中加了对方QQ,按照语音电话指导他分别转账两次,共计25500元,对方仍让其继续打款时,刘某这才醒悟到自己被骗。其母亲焦急万分,刚巧遇到正在走访的韩大伦俩人,遂向两位民警报了警。

接警后,两位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工作,同时将情况反馈至市局反诈中心。很快,经过民警大量工作,发现湖北省随州市的孔某有重大嫌疑。经侦查,于7月1日在随州将孔某抓获。当孔某听说其涉嫌“诈骗”后,很是吃惊,在民警的审讯中,孔某道出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孔某在一次偶然的社交中听说一张银行卡可以卖到1200元,遂心生贪念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了他人,不想自己的行为为诈骗的实施提供了重要条件。到案后,孔某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深表后悔。

目前,孔某已被邓州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该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警方提醒

银行卡、手机卡以及实名制注册的社交账号等是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
实名办理手机卡、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只要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警方将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贪图小利,害人害己。

请牢记:

不以身试法,不做犯罪团伙的共犯!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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