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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董先生在百度[微博]旗下的糯米网[微博]购买团购券,但此后糯米网却没有实现“未消费随便退”的承诺,令董先生退券受阻。董先生后以欺诈为由起诉糯米、百度两公司要求3倍赔偿,并在一审败诉再次提起上诉。昨天上午,此案二审在一中院开庭审理。
 
证据不足原告一审败诉
 
  董先生诉称,2014年3月23日,他在糯米网上购买价款378元的京味楼团购券,并得到了“只要未消费可以随便退”的承诺。但购买团购券后,自己未到商户进行消费,于同年6月4日开始申请退款,但糯米、百度公司未予退还。
 
  董先生认为糯米、百度公司的行为涉嫌欺诈,遂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已付款的三倍金额1128元。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董先生所提交的证据不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称不存在欺诈
 
  昨天上午,董先生委托律师表示,董先生申请退款失败,始终得不到糯米、百度的合理解释,两公司被起诉一个月后才给董先生退款,但仍未做任何解释。
 
  “没有消费过的团购券,即使是过期了,也应该是可以申请退还的”,百度公司表示,当时百度刚刚完成对糯米的收购,出现了两家系统不兼容的情况,并出现漏洞,所以他们没能收到董先生的退款申请。糯米公司则称,后台数据显示未收到董先生提出的正式退款申请,且在收到董先生第一次起诉的起诉状后,已为董先生退款,不存在欺诈。
 
■ 律师说法
虚构误导属“欺诈” 退券不成算“违约”
 
  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表示,网络消费同样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上,如果商家对商品本身或者服务本身进行虚构误导消费者,或者商家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诱导式欺骗式的营销,诸如虚假的有奖销售、销售过期变质、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等,属于构成欺诈。
 
  对于本案涉及的退还团购券的情况,张韬认为按照消费者的说法,商家的行为可能属于违约,消费者可起诉要求商家支付违约金,或就相应的损失主张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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